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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入室行窃,反被女主人抓住强行发生关系!两人各涉嫌什么罪?

2022-05-17| 发布者: 渑池信息港| 查看: 135| 评论: 1|文章来源: 互联网

摘要: 案情简介:37岁的李女士参加朋友生日聚会,一行人又是吃饭又是唱歌,结束后还吃了顿宵夜,回家时已经到了后......

案情简介:

37岁的李女士参加朋友生日聚会,一行人又是吃饭又是唱歌,结束后还吃了顿宵夜,回家时已经到了后半夜,一推开门李女士就意识到不对,家中的灯居然亮着,大厅的柜子抽屉也被翻得乱七八糟,可能是借酒壮胆,李女士不但没有跑没有报警、还蹑手蹑脚地自行进入了房间。

正好撞见瘦弱的男子要把她的笔记本电脑塞进一个大袋子里,看到对方还没自己高,毫不畏惧的李女士直接上前就开抢,大概是因为以前在家中常干农活,也没少锻炼,慌慌张张的小偷根本就不是她的对手,很快败下阵来,被李女士用绳子捆起。

但她接下来也没有报警,可能是离异已久,又酒精上头,见对方长相还算清秀,李女士竟将对方推倒在床上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。之后将其放走,人财两失的小偷张某思来想去,感觉受到了侮辱,心一横选择了报警。那么两人行为应该如何定性?

以案说法

很显然,上述案件中双方的行为都侵犯了对方权益,应当按造成的损害结果分别判决。首先男子的行为是明显的盗窃罪,而且是其中较为严重的入室盗窃,

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,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入室盗窃在其中是一项单独的构罪标准,因为它不但侵害了他人财产权,还进入到他人的私人的生活住所,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、危害了自然人的人身安全;所以即便是达不到盗窃罪的起刑金额,只要有入室行窃行为便能构成盗窃罪。由于没有带走任何物品,张某可能因为犯罪未遂被从轻处罚。

至于李女士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,首先这是不构成强奸罪的,因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,强奸罪中被侵犯的受害人主体只有女性,实践中我们也鲜有见到女子性侵男子的情况,反倒是男子性侵男子的案子更多一些,不过无论是哪一方侵犯男子,结局都相差无几——由于不构成强奸,基本都只能以涉嫌强制猥亵罪论处。

总而言之,上述案例中,尽管男女双方都是受害人、但同时也都是嫌疑人,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,你们认为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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